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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租轿车偷稻谷 赃物销往大米加工厂

  发布时间:2014-02-21 16:41:29


    为获取不义之财,固始县两男子共谋结伙租车偷稻谷,然后将偷来的赃物卖给大米加工厂,分取赃款。2月2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闫某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闫某、赵某预谋租车窃取稻谷。2013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驾驶租用他人的一辆东风日产黑色轿车,窜至固始县马罡集乡马某家中,将马堆放在屋后廊台上10余包重约1200斤稻谷偷走。次日,二被告人将所盗稻谷出售给固始县沙河铺乡的一个大米加工厂。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稻谷价值1536元。

    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闫某、赵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胡族铺镇一居民家,赵某用钢筋棍撬掉门锁,闫某将车开进院内,将蔡某堆放在院内的稻谷约1000斤装上车,拉运至固始县城关秀水公园门口。后分两次将稻谷运往固始县沙河铺乡的一个大米加工厂出售,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稻谷价值1280元。

    10月8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采取同样方法盗取村民宋某的稻谷约860斤并出售,所得赃款二被告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稻谷价值1100.8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闫某亲属代其退赔赃款39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赵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闫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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