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未办证擅砍杨树百余棵 主动投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3-03 11:32:04


    一农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已购买的他人杨树128棵,不料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判处。2014年3月3日,固始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的固始县郭陆滩镇刘某和刘某某承包的鱼塘埂上的杨树共计128棵。经依法鉴定,被伐林木系多年生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1.4621立方米。在得知自己犯错后,同年12月10日,张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张某所居住的基层组织提供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居住地无恶劣影响,重新犯罪的风险较小,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其所在基层组织认为其重新犯罪的风险小,对居住地无恶劣影响。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9724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