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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做弓箭射伤七龄童眼睛 十龄童判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4-03-12 11:50:28


    一个7岁男孩在自家门口玩耍,不料被一个10岁的小朋友用树枝做成的弓箭射伤左眼。2014年3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升升的监护人对升升受伤不承担责任,被告洋洋的父母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升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2196.66元。

    升升出生于2006年5月,洋洋出生于2003年12月。2013年4月5日下午16时许,升升、洋洋及其他三个小朋友在升升家门口玩耍。其间,洋洋用树枝做成的玩具弓箭向升升射去,致升升左眼受伤。

    升升伤后在固始县中医院及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用10061.28元(不含医保报销款4598.40元)、配镜费532元。其伤情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洋洋父母支付升升医疗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升升、被告洋洋均系未成年人。二人在玩耍过程中,被告在原告家门口射伤原告眼睛,被告的监护人未对其子女以危险方式玩耍进行监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玩耍时其家人虽未在场监护,但其系在自家门口玩耍,其受伤事发突然,与是否被监护无因果关系,故其监护人无过错。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石豪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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