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因家庭矛盾采取捂嘴、绳勒脖子的方式致妻子活活窒息死亡,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原来,该男子系因脑血管疾病引起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3月1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予以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张某出生于1951年11月,系固始县蒋集镇农民,2013年初因高血压引起脑血栓,言行反常,时常对老伴追打谩骂,但后者因其系病人而忍让。
2013年9月20日23时许,张某在家中与妻子因家庭矛盾发生撕打。张采取捂嘴、用绳子勒脖子的方式致妻子窒息死亡。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系他人捂闷口鼻腔及勒颈致窒息死亡。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异常表现符合CCMD-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作案时受幻觉妄想病理性症状影响,丧失实质性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故评定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另查明,张某目前在信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尚未痊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法院遂根据固始县检察院的申请,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