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在淮河一支流从事抽沙生意,为达到独占沙场的目的,将别人的抽沙船砸毁,不料因此触犯刑律。在赔偿对方损失和自首后,2014年4月10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潘某、潘某某合伙在固始县三河尖乡淮河支流夹河从事抽沙生意。2013年11月1日21时许, 被告人潘某、潘某某发现同样从事抽沙生意的男子宋某用抽沙船在夹河北段岸边滩地抽沙,遂登上宋某的抽沙船,要求其离开,到别处抽沙,遭到拒绝。二被告人遂用铁锤等工具将宋某船上的柴油机、变速箱等机器设备砸毁。
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宋某抽沙船上被损坏的机器设备价值7080元。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与被害人宋某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负责将宋某被毁损的机器设备维修好,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元,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2013年12月4日, 二被告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