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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不合格汽油加价出售 加油站老板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24 08:13:17


    一加油站业主低价购进不合格汽油,加价出售,获利1万元,终于被判刑罚。2014年4月23日,固始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非法获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自2009年经营固始县新凤凰石油城。2011年12月9日和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在明知济南市一油气销售公司出现两种93#汽油,一种无标号、一种标明国三标准,且价格每吨比正常标号的汽油价格低200—400元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两次从该公司购进不合格汽油38吨,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9.09万元。被告人从中获利1万元。该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国家在2011年5月实行新的车用汽油标准,仍然购进不合格的汽油而销售,销售金额29.09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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