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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带走继母13岁女儿帮其挣钱 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4-04-25 08:34:19


    在父亲、继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男子采取不正当手段将继母年仅13岁的女儿带到外地打工,所得被该男子克扣。继母不得已报案,该男子东窗事发。2014年4月24日,固始县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现年24岁,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3月份,李某从外地回到家乡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与其父亲李某某、继母马某及马的女儿汪婷婷(化名,时年13周岁)、儿子汪佳(化名)一起生活。此间,汪婷婷和李某说其不愿意继续上学了,李某遂将计就计,打算把汪婷婷带到外地打工,替自己挣钱。李某某得知情况后担心儿子不会干好事,遂电话联系汪婷婷的姑姑,让其尽快将汪婷婷接走。

    2013年5月5日,汪婷婷的姑姑将汪接到固始县南大桥乡的家中生活,并安排在其南大桥乡小学上学。

    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继母、父亲、汪婷婷的姑姑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到南大桥小学,将汪婷婷带至杭州市,安排其在一家超市打工。经李某某、被害人姑姑多次电话联系,李某迟迟未将汪婷婷送回。6月19日,汪母马某报案。直到同年7月24日,汪婷婷才回到家中。

    汪婷婷在超市打工期间工资收入共计1680元,其分四次交给李某妻子。

    审理中,汪婷婷的监护人马某表示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李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不正当手段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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