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头承建他人自建房时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为其作业的一工人从二楼掉下,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4月25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9月7日,在固始县祖师庙乡朱某自建房施工现场,民工杨某在施工时从二楼掉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审查认定,杨某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该施工工程为被告人刘某承包,杨某系刘某雇佣的建筑工人。刘某所承包的工地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杨某没有佩戴安全帽。经固始县安监局认定,刘某对该事件负直接责任。
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者表示谅解。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建房工程承包人,在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