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他人一起在饭店吃饭时酒醉撒泼,酒店老板上前阻止却被其打倒在地。报警后警察赶来处理时,该男子又将民警打伤。2014年4月2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窦某管制一年。
2013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窦某和他人一起到固始县方集镇街道一饭店吃饭,却于酒至酣处时发起“酒疯”。饭店老板余某前来阻止时被打倒在地,余某的妻子见状报警。当地公安派出所二位民警出警处理时,窦某又殴打其中一名民警万某,致其左下肢受伤。窦某被当场抓获。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万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酒后滋事,明知是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而以暴力阻碍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窦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