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近年来,我们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中,有多起案件当事人未能接到出庭通知而缺席出庭,因而造成对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例如,2006年我院受理的一起货款纠纷案中,法院以不知申诉人去向为由,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造成申诉人不服判决,向我院提起申诉。我院经审查发现原审案卷中记载着申诉人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却没有向申诉人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记录,以及该案在认定事实上有证据不足的情况发生。我院便以原审判决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违反法定程序,事实部分认定证据不足为由提请抗诉。后经法院再审,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送达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而获得改判。
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公告送达是法院诉讼送达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第一选择方式和唯一的一种方式。法院在向申诉人送达诸如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时,在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除特殊情况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其程序要求严格。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只有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三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也就是说如没有发生上述两种情形即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属程序违法,其严重损害了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导致司法不公。如上例案中,申诉人基本情况中所列明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自始至终没有变更,被申诉人也能准确提供,法院也可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受达人,但法院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其做法显然违反了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申诉人无法答辩、举证质证、出庭辩论,案件实体问题也因此无法得到公正处理。
另外,在采取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时,根据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也要正确选用公告送达方式,因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同时考虑针对性原则。做到: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可根据针对性原则,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也可通过地方级的电视或报纸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根据公示面大的原则,通过省级以上的电视或报纸公告。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电视或报纸公告。
因此,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和环节。只有严格按照送达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