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新华书店两名员工因对单位人事调整不满,采取胁迫手段,向单位领导索取16万元“经济损失”。不料次日即东窗事发。二人不仅将16万元如数退还,还因敲诈勒索获罪。7月28日,固始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华、陈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陈华、陈珺均为固始县新华书店职工,二人系亲兄弟关系。2005年,新华书店领导层对单位人事做出调整,二被告人均不再担任图书发行员。此事引起兄弟俩严重不满,认为“吃了大亏”,常因此郁郁寡欢。
2009年3月1日,二被告人预谋找书店经理任某索要“补偿费”,如其不给即实施暴力。
3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华、陈珺进入新华书店经理任某的办公室,向任某索要不担任图书发行员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被告人陈华将办公室的门关上并锁住,将沙发推至门后将门堵住。二被告人在室内辱骂任某,威胁如不给钱即刀砍任某。其间,被告人陈珺当着任某的面打电话给其同学孙某,让其买两把刀送至书店。任某被迫在与书店其他领导商量后,让单位会计开具一张16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二被告人。二被告人拿到支票后,因担心“不合法”,遂于当日下午15时许从市场上购买一把刀放在自驾的小货车上,再次来到书店。二被告人要求任某在他俩手写及打印的各一张纸上签字。两张纸内容分别为:“2004年至2008年新华书店租花、买花欠款12万元”和“新华书店领导班子经研究给陈华、陈珺经济补偿。”任某被迫签字。随后,任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次日上午,二被告人用任某交给的现金支票将16万元从银行取出并平分。同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拘留。案发后,二被告人将16万元如数退还给新华书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华、陈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该案系发生在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且二被告人全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