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天涯人,相煎何太急!来自四川、贵州的一群打工仔与来自福建的几名打工仔同在河南省固始县的一个公司务工,因为琐事产生矛盾,前者竟诉诸武力,对后者毁财伤人,终因触犯刑律被判徒刑。2014年5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彭某、杨某某拘役各三个月。
被告人赵某、杨某系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李某、彭某、杨某系贵州省毕节市人。上述6被告人相互关系密切。被害人黄某、陈某系福建省屏南县人。上述人等均在固始县大千石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工。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平时关系不睦,加之与被告人赵某一同务工的其弟赵某某有一次与黄某一同去邻县找人按摩,赵某某因没钱付按摩费而被扣留。赵某认为黄某“不够意思”,双方关系更加紧张。赵某决意教训黄某等人。
2013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刘某、杨某、李某、彭某、杨某某酒后驾驶三辆摩托车,携带木棍、啤酒瓶窜至其务工的工棚处,殴打黄某、陈某,又将黄某、另一工友钱某的摩托车砸损。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鉴定,黄某左上臂中上段外侧皮肤擦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左枕部裂创、左肩峰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黄某报案。8月15日,刘某、赵某、杨某被抓获;8月26日,李某、彭某、杨某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经协商,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杨某、李某、彭某、杨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彭某、杨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刘某、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