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襄城男子固始销售假烟 仨搬运工接力运输成共犯

  发布时间:2014-05-28 16:38:24


    襄城县一男子将假冒伪劣卷烟定点售卖给固始县一个体户,而固始县的三个以从事搬运为生的男子用自己的面包车、机动三轮车、人力架子车多次将假烟接运到买家,赚取运费。不料,该三人跟买卖双方一样被卷入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成为共犯!5月28日,固始县法院宣判该案,认定被告人王某、张某、石某、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5000元;其他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并判决相关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冒卷烟由公安机关销毁。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张某、石某、周某均系下岗职工。其中,王某系个体商户,后三人平时以自有运输工具搬运货物赚取运费。

    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间,河南襄城县男子李某(另案处理)先后8次将假冒的“散花”、“雄狮”“哈德门”等香烟低价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在此过程中,王某多次雇佣张某、石某、周某帮助接送、搬运假烟至其家里,王某再将假烟售卖。王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金额为145700元、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46295元;张某帮助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为131450元;石某帮助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为88950元;周某帮助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为56750元、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46295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石某、周某均辩称,虽然知道运输的是假烟,但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平时在接其它搬运生意的过程中也从不过问货物的情况。但这样的辩解理由并未得到法官的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张某、石某、周某明知王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其运输、帮助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张某、石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9584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