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一农民因未成年儿子开车肇事致人重伤后死亡,被判巨额赔偿。其仅付少量赔偿费,却住着新建的一套房屋。在该房屋被拍卖后,其死也不愿搬离,阻挠法院执行工作,终于被判刑。6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在判决前与新房主达成协议,腾退了拍卖的房屋。法院已将拍卖所得495000元中由被告人应付的376187.86元赔偿款交到被害人张某的亲属手中。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之子兰某(事发时系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亲属将兰某起诉至固始县法院,要求民事赔偿。2009年5月20日,该院判决兰某赔偿张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56187.86元(已付80000元,下欠376187.86元)。
该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作为被执行人兰某及其父母所有的一套位于固始县陈淋子镇街道的房屋查封,并于2010年6月11日裁定对该房屋拍卖。信阳天源公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12年4月28日以495000元价格将该房屋成功拍卖。2012年6月1日法院作出裁定,该房屋权利归买受人所有。
2012年6月11日裁定送达后,被告人周某拒不搬出该房屋。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1月15日前迁出该房屋。公告后,执行人员多次劝说、督促周某执行法院裁定,搬出已拍卖房屋,并为其租好了可供其居住的房屋,但周某拒不配合。2013年4月26日,法院执行人员强制被告人搬迁,遭到其阻挠,周两次将法院搬到车上的物品搬下来,执行工作未果。2013年5月22日,法院再次对该房屋强制执行,周某继续阻挠法院执行工作,后因病被送往医院。法院将房内人劝离,将该房屋门锁更换并张贴封条。后周某回到家中,以没有地方住为由撕毁法院封条,将锁换掉,并搬进房屋继续居住,致使无法执行。
该案审理中,被告人及其家人与房屋买受人达成协议,退出已拍卖房屋,得到谅解。至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内容全部兑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与房屋买受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