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0年3月29日联合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是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七九刑法》)第85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订。同时该《标准》的制订亦受到《七九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类推制度的影响。该类推制度的本质是有罪推定。
《七九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九七刑法》)。《九七刑法》取消了有罪推定即类推制度,并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标准》是为刑法相关条款定罪处刑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的,他依据刑法的原则制订并为刑法的实施服务。当他所依据的刑法的原则被修改后即改有罪推定为无罪推定,那么还有什么理由不对《标准》进行修改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同年10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地位平等,鉴定机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且鉴定事项不受地域限制。《决定》的效力与《九七刑法》的效力同等,均高于《标准》。而《标准》第92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5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现在各鉴定机构地位平等无上下级之分,该条款如何执行,已成问题。
《标准》施行已近20年,此间对于《标准》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以及解决办法,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和资料,为《标准》的修订,提供了大量的依据。
综上所述,为了使《标准》与《九七刑法》的基本原则相配套、一致,为了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为了使《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准确、全面,笔者认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标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