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在生产、销售的绿豆芽中添加有毒物质“豆芽速长剂”以牟取不法利益的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受邀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系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人,现住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东大店社区。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27日,韩某在东大店经营一豆芽加工作坊。为使绿豆芽生长快、不长根须,其在绿豆芽中违法添加具有调节植物生长作用的物质“豆芽速长剂”(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具有一定积累毒性),并将产出的绿豆芽向市场出售。
2013年12月27日,固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韩某的豆芽加工作坊进行执法检查中,对其正在生产的绿豆芽(18桶,每桶120公斤)进行了抽样。经检测,样品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56号)《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2011年11月4日起,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的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食品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数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属“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