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杯开水的“权属”,两个共事多年的难兄难弟竟拳脚相向继而动起刀子,导致一人死亡的惨剧!6月13日上午,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
被告人杨某,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文盲,系潢川县上油岗乡农民,多年与他人搭伙从事农村物资交流会(流动摊点)的商品买卖。
2013年12月6日,杨某与被害人陶某(武汉市黄陂县人)、杨某某、万某(杨某某女友)、姚某五人,乘坐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息县物资交流会赶往固始,参加该县物资交流会。杨某、陶某在交流会上卖一些小玩具,杨某某、万某、姚某三人以抽奖方式卖袜子。杨某、陶某二人生意不好时会扮演顾客参与抽奖,帮助杨某某“撑门面”。五人为节省住宿费,相约住在该县沙河铺乡一家旅社。杨某某、万某住一间屋,另三人同住一间屋。
12月11日晚19时许,杨某在房内休息时,从同屋人陶某所提的开水瓶中倒水喝,引起陶某不满。陶某认为是自己提的开水,就不让杨某倒水并辱骂杨,把杨某按倒在床上,用脚踩他的头部,用拳头击打。二人随即发生厮打。万某闻声赶来拉架,但未能拉开。厮打过程中,杨某的门牙被打掉一颗,一怒之下,他拿起一把水果刀朝陶某面部捅去,致陶某左侧颈部大量流血倒地。
事发后,杨某与他人一起将陶某送到医院抢救。当晚,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陶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侧颈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考虑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在明知他人报案时而留在医院未离开,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因小事辱骂、殴打被告人,激化了矛盾,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案情,当庭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