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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猪圈废物排放口被堵引互殴 伤者妨碍相邻权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4-06-24 17:21:41


    6月24日,固始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妨碍相邻权行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胡某虽然受了肾挫伤,但因侵害了被告华某的相邻权,对事件的起因承担主责,被判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761.60元。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华某均在固始县某乡从事屠宰生意,并均在该乡食品经营处租有猪圈。华某的猪圈在胡某的猪圈上方,其猪圈废水需经胡某的猪圈排放。胡某认为华某猪圈的废水流经其猪圈影响其饲养,便将该下水口堵住,引起双方纠纷。

    因堵住猪圈排放口,华某猪圈的粪便聚集在胡某猪圈的门口。2010年11月14日晚,胡某以此为由,将猪粪泼到华某的猪圈内。次日晨,华某发现后与胡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原告胡某被打伤,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当天转入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3498.99元。被诊断为:肾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4809.40元。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华某发生互殴致原告受伤,起因是原告将被告的猪圈下水口堵住,后又将猪粪泼入被告猪圈内。因双方承租前该两处猪圈的废物排放存在历史形成的自然流向,即被告猪圈的废物须经原告猪圈排放。据此,被告拥有经过原告猪圈排放废物的相邻权。原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过错及原因力。法院酌定原、被告责任比例为6:4。法院遂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石豪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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