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哥们义气驱使,帮忙“修理”他人,终于付出代价。7月29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程强(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程强系固始县城关镇无业市民,事发时16岁。2008年6月5日下午,程强的“哥们”张某(已判刑)因索债与李某发生争执。张某一气之下决定找人“修理”李某。当晚21时许,张某纠集程强等十余人持刀、钢管、木棍在县城“陈元光广场”将李某打致轻伤。案发后,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