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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车必“罪” 男子酒后调整车位被判醉驾

  发布时间:2014-07-11 12:53:53


    酒驾猛于虎!固始县一男子仅仅因为酒后调整车位与他人引起口角,结果被公安人员发现醉驾。尽管还没有正式上路行驶,其仍被定性为醉酒驾驶。7月10日,固始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2014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家白色桑塔纳轿车前往固始县城区蓼城大道“中洲美食”饭店,参加一位朋友母亲的生日晚宴。其到达后将车停放在该饭店门前的非机动车道的停车泊位上。吃饭时,王某饮用了大量白酒。当晚21时许,王某吃饭结束离开该饭店后,驾驶车辆调整车位时与路人发生纠纷,被警察当场查获。

    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9.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上车驾驶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车位以便停车,并非驾车上路行驶,其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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