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在安置地建房时,为了一己之私打算将房屋比他人建的多出两米深,从而影响他人的房屋“前景”。在遭到阻拦后,该农民不惜持械将他人打致骨折,并为此被判刑。7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家的宅基地与村民郑某家的宅基地均系安置地,两地相邻。郑某已先期建房,其住房14米深。2013年10月,刘某准备建房。为了比别人建的气派,其打算建16米深的新房,遭到郑某家人反对。2013年10月19日13时许,刘某同妻子到建房工地放线,郑某将线剁断,后双方家庭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铁锹朝将郑某肩部、腰部连拍两锹。经鉴定,郑某系被钝器损伤左锁骨致骨折、左第四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郑某受伤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41天,花医疗费19570.69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