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为牟取不义之财,以虚假合同为幌子,编造其与他人合办企业、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事实”,诱使其一位战友先后出资39.2万元,被其据为己有。7月1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叶某系下岗工人,初中文化,与被害人刘某曾在部队服役,是战友关系。2007年12月24日,叶某曾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一年。
叶某为了牟取不义之财,预谋编造虚假事实诈骗有些经济实力的刘某。2012年11月,叶某向刘某谎称,其在固始县黎集镇有位朋友叫易某,在安徽省六安市经营砖厂,很有实力。易某打算与叶在洛阳合伙承包一个砖厂,且易某在洛阳有个“局长”朋友,关系可靠。叶某提出让刘某拿出30万元作为股份入股,刘某不参与管理,年底分红。
为了确认事实真假,刘某通过他人了解到,易某在安徽省六安市的确经营有砖厂,便对叶某虚构的易某准备在洛阳承包砖厂的事实信以为真。同年11月17日,叶某带着事先制作的虚假《股份制合伙协议》,来到约定的刘某朋友赵某经营的位于固始县城关镇红苏路的茶叶店,与刘某及其妻子黄某见面。叶某将《股份制合伙协议》交给刘某、赵某等人看,赵某看后表示协议没有问题。于是,刘某与叶某在协议上签字。随后,刘某、叶某、黄某、赵某四人来到固始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分别从黄某的农业银行卡和赵某的农业银行卡(刘某借用赵某的银行卡代付)账户上,转账到叶某的银行卡账户,共计26万元。同年11月22日,刘某又付给叶某现金4万元。叶某将刘某交付的3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
尝到甜头后,被告人叶某并未罢手。2013年3月份,叶某虚构其在固始县黎集镇插花村新型社区,以140万元购买14间门面房地皮的事实。为此,其伪造一份自己与“黎集镇插花村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签订的《联合开发建房协议》,并伪造一份收款人为吴某、收款金额为140万元的收据。同年3月15日,叶某将伪造的协议和收据交给刘某看,在骗取了刘某的相信后,其表示愿意将其中四间门面房地皮低价转让刘某。刘某同意购买,并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将9.2万元交付叶某。叶某将9.2万元现金据为己有。
其后,刘某催问合伙承包砖厂的事,叶某一直借故推脱。刘某发觉上当,遂催要被骗现金。叶某退还其3万元。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案值3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退给被害人3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