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私营公司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货款赌博,终致案发,不仅丢了工作,而且被判徒刑。2014年7月21日,固始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5月到被害人赵某所开办的副食经营部上班,负责销售业务。2012年7月6日,赵某成立固始县红杏园有限公司,张某继续在公司担任业务员,并负责收取货款。
2013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收取固始县红杏园公司货款共计82239.52元,未上交公司。其中约60000元被张某用于赌博。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将挪用的货款82239.52元还清,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收取公司货款的职务之便,挪用所收货款82239.52元,其中约60000元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已将所挪用资金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谅解,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