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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万元租地欲建葡萄园 为清障砍树140棵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05 14:42:34


    固始县一农民花费20万元巨资承租他人的土地准备经营葡萄园,不料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清理地上附着物时出卖树木并让他人砍伐而获罪;买树者也因此同罪。8月4日,固始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高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高某以20万元承租本乡村民康某的一块承包地计划经营葡萄园。因该地块上栽种有200余棵杨树需要清理,高某遂于2013年6月16日,将该片杨树以19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并让其砍伐。高某向王某承诺:无需办理许可证即可伐树;一旦有什么意外即由高本人负责。当天,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对该片树木进行采伐,共计采伐杨树140棵,折合立木蓄积23.253立方米。因遭举报,剩余杨树未被砍伐。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还查明,2013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以14000元钱的价格购买张老埠乡村民薛某家的退耕还林土地内及责任田田埂边生长的杨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林木砍伐。共采伐杨树152棵,折合立木蓄积25.37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高某所居住的基层组织提供评估意见,认为二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居住地无重大影响,重新犯罪的危险较小,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其所在基层组织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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