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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经销无批准文号的“达克宁” 以销售假药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5 14:43:36


    固始县一经营药房的男子凭侥幸心理购进20盒无批准文号的药品销售,没想到该批药品全部被认定为假药,该男子也因此获刑。2014年8月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于该起案件进行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2年在固始县城区蓼北路经营一家药房。在没有查对有关证照的情况下,朱某从安徽省太和县一保健品市场,以每盒1.6元的价格购进硝酸咪康唑(达克宁)喷雾剂和硝酸咪康唑乳膏各10盒,并以每盒3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药房销售。

    2013年2月1日上午,固始县医药监督管理局、固始县卫生局、固始县公安局组成的春节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时,在朱某经营的药房登记保存了“达克宁”乳膏9盒(另外一盒已销售)、“达克宁”喷雾剂10盒。其中登记保存的喷雾剂的生产厂家为浙江台州瑞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为浙江台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浙卫消准字(2000)第02-1465号(该批准文号为无效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而在2010年9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违法产品名单中,浙江台州瑞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克宁”已经名列其中。登记保存的“达克宁”乳膏生产厂家为上海惠众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20903,无批准文号,该乳膏外包装标示的执行标准、许可证号、合作企业与说明书不一致。后经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没有按照规定查对有关证照的情况下,明知是假药而购进无效批准文号的硝酸咪康唑喷雾剂和没有批准文号的硝酸咪康唑乳膏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朱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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