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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承包河塘遭村民服毒自杀要挟 被勒索二万元

  发布时间:2014-08-08 10:28:03


    一年过六旬的农村老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承包者开发土地的过程中,阻挠施工,索要钱财,未果后又到承包者家中,以服毒自杀相威胁,勒索了20000元现金。不料仅过去一个多月,勒索的现金被如数退还,勒索者遭到刑事处罚。2014年8月5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今年65岁,文盲。2014年元月1日,固始县农民马某与固始县黎集镇某村的三个村民组签订《河塘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马某承包三个村民组所有的一处面积140亩的河塘,从事综合养殖,期限50年,每亩承包费1500元。协议书经固始县公证处公证,并经村民代表签名同意。之后,马某支付租金21万元,由全体村民进行了平均分配。其中,蒋某分得现金2268元。

    在对该河塘整修施工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某以该处地方有自己的宅基地及栽种的树木为由阻止施工,向承包方勒索钱财。未果后,蒋某又于2014年3月9日中午,窜至马某家中,向其勒索40000元现金,遭到拒绝。蒋某遂拿出随身所携带的瓶装西药,以服毒自杀相威胁,马某被迫给其20000元现金。由蒋某出具收条,在场人范某、丁某等四人签名证实。被害人随后报警。

    2014年3月31日,固始县公安局扣押了蒋某的药品。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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