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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拥轿车门面房拒付农民工工资 失信男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6 15:46:58


    固始县一男子拥有多辆轿车、门面房,却恶意拖欠20多名农民工工资长达两年之久。最终,该男子付出偿债、获刑的代价。2014年8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系个体商户。2011年,张某与马某、刘某合伙租赁胡某位于县城红苏路的一处楼房,打算经营洗浴中心。2011年5月23日和7月15日,张某与董某签订了装修工程协议和补偿协议,由董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洗浴中心装修工程。之后,董某等共带领20余名工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张某支付了部分工资。2011年底,工程竣工,张某共拖欠董某等20余名工人工资20.2万元。2012年7月,马某、刘某均退出合伙,三人约定,洗浴中心由张某经营,张某负担2012年7月之前洗浴中心的所有外债。

    2012年7月以后,欠薪工人向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固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张某承认欠债,但拒绝支付。2013年4月22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董某等人装修工资20.2万元。在指定的期限内,张某仍未支付。2013年5月21日,固始县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固始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6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支付了董某等人工资款20.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已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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