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固始县一男子酒后在其骑行的电动车后备箱里藏一把菜刀,未经许可强行给前岳父岳母“拜年”,遭到拒绝后砍伤二人。9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晁某、宋某因伤所受损失共计12809.22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谢某曾于1995年2月被固始县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4月被该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1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骑电动车带其儿子谢某某,前往其前岳父王某家“拜年”。王某开门见是被告人,随即把门关上,双方发生口角。后谢某前妻王某某与亲戚宋某、晁某等人赶来。谢某从其电动车后备箱拿出一把菜刀,将宋某头部及胳膊、晁某头部砍伤。宋某将谢某的菜刀夺下,谢某逃跑。
经鉴定,宋某、晁某二人伤情均属轻伤。
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辩称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称自己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晁某、宋某因受伤所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809、22元,依法应当由被告人谢某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