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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宾馆寻衅闹事 派出所内继续拳击民警

  发布时间:2014-09-17 08:11:58


    固始县一年轻后生本来被人家邀请前往制止可能发生的冲突,不料其自己却是个麻烦制造者,乘着酒醉先是与宾馆服务员发生吵打,在公安派出所内又挥动老拳袭击民警,终于铸成大错。9月1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悔罪明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同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在固始县“与你同行”宾馆给朋友赵某开房间住宿后回家。凌晨4点多,赵某的母亲给罗某打电话,担心赵某酒后闹事,罗某遂回到宾馆。罗某因言语不和与吧台服务员王某争吵、诀骂,王某面部被打伤。王某报警后,现场处置民警将罗某、王某及宾馆其他服务人员传唤至固始县公安局。

    当日6时许,民警马某着警服在派出所留置区内对该案进行调查时,被告人罗某不服从管理,欲强行离开留置区,被民警马某制止时,罗某对马某进行殴打,致马某左眼被猛击一拳,曾戴的眼镜打掉,眼镜腿断掉一只。后罗某被其他在场民警制服。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左眼下眼睑青紫肿胀,触痛明显,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审理中,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1月2日,被害人马某对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建议对罗某免予刑事处罚。罗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使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导致警察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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