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因为怀疑自己的妻子与另一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一次酒后没能把持住自己,持水果刀将怀疑对象刺伤,也因此被判处刑罚。2014年10月21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被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怀疑其妻子与本村村民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4年4月17日21时许,陈某携带无柄水果刀,拽着妻子来到丁某家,撞门将丁某喊出来。在高家门口,陈某询问丁某与其妻子的关系,后双方发生厮打。陈某用水果刀将丁某的头部刺伤。经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赔偿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丁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