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维修,便道成了“香饽饽”。一机动车车主因为改走便道拒绝交纳过路费,将拦车人打致轻伤。2014年10月2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4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312国道固始县境内阳关大桥西段,因该桥在修建中,限高通行,他便驾车走阳关大桥北边李某等人修建的一条便道。李某等人向徐某收取“过路费”,否则不同意其通行。双方发生纠纷,继而撕打。徐某用手电筒将李某右侧鼻骨砸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过程中,二人达成赔偿协议,徐某一次性赔付李某35000元,李某对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