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两个不满12岁的小学生合伙骑行一辆自行车,因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被法院定性违法,对其中一人被摔骨折共同担责。2014年11月1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原告小忠因骑车摔伤的医疗费等共计11644元,由其父母担责60%,其余40%的费用即4657元(含已付1000元),由被告小飞的父母承担;二人所在的固始县某小学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小忠和小飞事发时均为不满12周岁的学生,就读于固始县某小学。小忠平时骑自行车上下学,并将自行车统一停放在学校院墙外面。
2014年3月24日中午,某小学放学。小忠骑自行车放学回家,期间载着小飞,行驶至学校附近一条小路上时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中段骨折,当天进行检查并固定;后由于固定不成功,于2014年4月1日住院进行手术治疗,4月9日出院。期间小飞父母付给原告1000元医疗费。后因各方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小飞的父母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审理中,被告固始县某小学举证其发放了由学生家长签收的安全教育告家长书,以表明其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忠和被告小飞作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均存在过错。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之规定。其中,小忠作为骑车一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飞负次要责任。二人的责任依法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学校对学生安全注意事项尽到了告知义务,其对于学生在校外的行为无法预见和控制,在此起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小忠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现在一些小学生的父母由于不在身边或事务繁忙,让自己的孩子独自骑自行车上学,给自身安全和交通秩序造成隐患,一些学校也默认这一做法。本案的发生给他们上了一堂法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