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车厂老板租用生产队的土地从事车辆维修,与前来丈量土地的村民发生纠纷,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其中一名村民被打成轻伤。2014年11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者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
法院审理查明,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一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油毡厂倒闭后,村民组村民分包了该油毡厂的土地,被告人周某便租用该土地从事车辆维修。2013年11月12日9时许,被害人何某和钱某到原油毡厂内重新测量土地,周某便上前阻止,因言语不和,周某与何某发生厮打,致何某受伤。后经固始县物证鉴定室鉴定认为,何某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
同年12月7日,周某近亲属与何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赔偿何某损失人民币40000元,何某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周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固始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