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男子贪图小利,在临近的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一赌场内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2014年11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该男子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系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至2012年间,赵某(已另案起诉)等人在固始县黎集镇其本人或他人家中开设赌场。在此期间,马某三次到赵某开设的赌场内放“炮子”(高利贷),非法获利3000余元。
马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提供资金,收取高额利息,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