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93号汽油,且被安监局两次处罚后,仍无悔改。2014年11月1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固始县陈集乡境内的一油站,擅自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93号汽油。
2012年4月25日、2012年11月16日,王某被固始县安监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销售没有整改。期间,他非法经营数额75000元,获利5000余元。
2013年12月25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认定,固始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