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男生下楼太快将一女生撞破相 担责八成

  发布时间:2014-12-01 09:15:49


    一初中女生在上楼梯时,被一匆忙下楼到小卖部购物的男学生撞倒,导致面部受伤留下疤痕。事后,该女生与学校、男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2014年12月1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侵权的男学生小华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小雪医疗费等费用2390元;学校则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责任,赔偿小雪597元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雪与被告小华均是固始县一初级中学在校八年级学生。2014年4月3日晚自习时,在教学楼二楼楼梯,匆忙下楼去小卖部的小华与正在上楼的小雪发生相撞,致使后者面部受伤。小雪在校卫生室处置后被送至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6月23日,小雪又到合肥105医院就诊,诊断为“面部外伤疤痕”,开支医疗费2280元,其它费用433元。后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雪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诉讼中,原告小雪请求被告赔偿其将来10次的整容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小雪在校园内被被告小华撞伤,小华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事发学校未尽相应义务,负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小华、学校各承担80%、20%的责任。小雪以后整容治疗费用诉讼时尚未发生,可待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固始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9449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