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0岁女孩被请求帮忙推车,不料车上玻璃脱落,致女孩被划伤。8月4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车主王某全额赔偿女孩玲玲医疗费8387.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费用,合计14983.42元。
玲玲出生于1998年11月,事发时为小学四年级学生,系固始县城关镇西关村人。2008年6月14日下午2时许,在县城拉架子车(随时随地帮人运送短途货物,赚取运费)的固始县三河尖镇蚌山村农民王某接受县城玻璃经销户张某要求,将张某的数十块玻璃运往县城“刘峰塑钢制作工程部”。王某用架子车将玻璃运至指定地点门前。因进入“工程部”室内需走一段铁皮上坡,王某担心车拉不上去,遂让在工程部门口附近玩耍的玲玲和其伙伴兰兰帮忙推车。玲玲从车后面往前推车时,车上的玻璃突然失去固定,部分玻璃顺势往下滑落,玲玲躲闪不及,左胳膊被玻璃划开。玲玲当即入住固始县红星医院,于2008年7月2日出院,花医疗费8387.0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让原告玲玲帮其无偿推车,因玲玲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伤害,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玲玲并无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