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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他人房产先抵押再出售骗得巨款 获刑八年半

  发布时间:2015-01-15 16:32:42


    固始县一男子为了诈骗钱财,以他人财产为自己财产“抵押借钱”,再以还不起借款为由将“抵押物”出售给借款人,竟然使借款人连连中招。该男子共诈骗40余万元现金。2015年1月15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赌博向黎某借高利贷6万元,后被输光。至9月5日,其欠黎某本息合计13万余元。在黎的催要下,刘某某谎称其叔刘某在固始县武庙集乡开发的一处房屋是自己的,将该房屋以刘杰的名义转让给被害人黎某和另一购房人(除去借款),骗取现金32万元。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刘某的两间门面房是自己的并用作抵押,向被害人方某骗取现金6万元。2014年3月16日,方某夫妇到刘某某在武庙集乡的家中催要借款,见刘某某正在卖房,误以为刘某某在卖自己开发的房子(其实是刘某某帮助刘某卖房)。刘某某称:“你要卖房,得交现金。”于是,双方当即签订一套房屋的购买协议(除去借款)。后方某给刘某某汇款5万元,被刘某某骗取。

    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从租车公司租赁的汽车是自己的,向被害人程某骗取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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