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酒后乱性,将其表嫂猥亵。表哥得知后,怒砸其家庭财物。为了安生,该农民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供述犯罪事实。8月5日,固始县法院对被告人何治文猥亵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以强制猥亵妇女罪从轻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何治文,男,1972年12月出生,系固始县胡族铺镇金钟村农民,其与本村农民钱某系表兄弟关系。2008年3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在家中喝酒。因酒后兴奋,难以入睡,被告人到钱某家串门。在钱某家,被告人见只有表嫂朱某一人,经询问得知表哥因在县城干建筑活,天又下雨,未及时返家。被告人难以把持自己,遂对朱某身体隐私部位强行触摸。朱某气急之下,跑入厨房持一把菜刀要砍被告人,方才将其吓走。
次日,钱某回家,得知被告人所为。其愤怒之下携带铁钳到被告人家,将其一台“长虹”旧电视机和立柜玻璃砸毁。被告人见状,怕事情闹大,赶紧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在该派出所,被告人与钱某、朱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放弃追究钱某毁坏财物的任何责任;钱某夫妇对被告人的猥亵罪行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治文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告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