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一男子与固始县一老板因生意往来,后者欠其债务。该男子情急之下采取极端办法索债;不料索债未果,其行为却构成犯罪被追诉。2015年1月26日,固始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开封市杞县人,曾因贷款诈骗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开封市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杨某与固始县男子毛某有生意往来,事发前毛某因工程款未到位尚欠其债务未还。杨某遂决定拘禁毛某逼其还钱后放人。
2014年5月,被告人杨某授意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向毛某讨要债务,并向李某提供了毛某的手机号、车牌号、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2014年6月26日,李某伙同他人驾驶越野轿车来到固始。次日22时许,李某等人在固始县城关中原路与秀水路交叉口,将正在步行的被害人毛某嘴捂住,强行将其抬上车后带至杞县一洗浴中心。在将毛某带至杞县途中,李某等人对毛某进行殴打,致毛某轻微伤。
毛某被带至洗浴中心后,杨某开了二个房间,让毛某和李某等人居住。28日上午,杨某再次来到洗浴中心的房间。在杨某等人要求下,毛某在洗浴中心的房间被迫写下数额140万元的欠条,之后其一伙仍然对毛某限制人身自由。
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和李某等人驾驶两辆轿车将毛某带往郑州市。17时许,当车行驶至郑州市区一路口时,毛某趁堵车之机而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亲属与被害人毛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