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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男子出狱16天再抢劫 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01-29 16:39:55


    一男子曾因盗抢三次入狱,累计服刑将近六年。可他依然不知悔改,在最后一次出狱16天后再次抢劫一女子财物。2015年1月29日,固始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被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于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

    2014年10月25日晚22时许,杨某在位于固始县番城办事处的信合医院公寓东门公路上,趁被害人韩某独自步行、四周无人之机,停下所骑电动车,上前用手捂住韩某嘴巴,将其按倒在地,并用语言威胁韩某不准叫喊。后强行抢走她的肩挎包。包内有现金510元、三星7572手机一部及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4年10月27日,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韩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014年11月6日,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被抢肩挎包、手机、钱包等物品价值726元。案发后,部分赃款(物)被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赃款(物)部分被追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固始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猛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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