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承包的工程项目出现资金短缺,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汤某伙同该村现金会计李某、文书陈某和治保主任方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陈淋子镇下发给该村群众的土地补偿款19万元。8月2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依法宣判。
2012年以来,汤某、李某、陈某和方某四人共同承包了史河湾产业聚集区位于某村的土方和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始终需要垫资,而且垫资金额较大。2012年6月底,固始县陈淋子镇财政所拨付给该村柳岔河土地补偿款60多万,让该村代发给群众。在发放过程中,因为有个别村民组的组长没有选出,有20万元左右暂时无法发放,汤某就将这部分款项交给会计李某代为保管。2012年7月初,四人承包的工程出现资金缺口,汤某就将李某、陈某和方某三人召集到该村村部,提议将上级发放的柳岔河土地补偿款用于工程急需的加油款等款项,三人听后当场表示同意。商议结束后,汤某分别于2012年7月6日、2012年7月9日和2012年7月19日分三笔从会计李某的手中借出15万元(后归还1万元),2012年7月21日安排李某送5万元给杨某,让杨某代付其四人承包工程所需的加油款,以上四笔共计19万元全部被挪用于四人承包工程所需的机械车辆加油等支出。2015年3月16日汤某亲属向陈淋子镇财政所归还了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陈某、李某和方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乡人民政府管理土地补偿款过程中,挪用公款19万元,用于垫付加油款等工程款项的营利活动,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李某、方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全额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结合案情,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某、陈某和方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