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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买树未办采伐证 男子被判实刑

  发布时间:2015-10-30 08:35:53


  尽管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林木,但因为未按要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私自雇人砍伐,仍然构成滥伐林木罪。10月29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郭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3年2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9月初,固始县汪棚乡小胡集村村民陆某准备出售其所承包的鱼塘埂上种植的杨树,便找到开树场的被告人郭某,并和郭某一起到现场看树,因双方在承包价格上存在分歧而协商未果。此后,郭某找到时某一起到陆某的鱼塘埂上看杨树,并让时某对其进行估价。随后郭某与陆某商定购买该批杨树的价格是21000元并确定了砍伐时间。协商结束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证的情况下,郭某通知时某砍伐树木。2013年9月13日至9月17日,时某联系多人,将陆某鱼塘埂上的杨树砍伐187棵。砍伐后的树杆以每吨63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树枝另行卖给他人。郭某与时某结算时扣下买树款21000元,由郭某付给陆某。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187棵林木为多年生杨树,折合立木蓄积31.5646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森木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责任编辑:王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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