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男子在歌吧里娱乐消费,要求工作人员对费用过分打折遭到拒绝。该男子恼羞成怒,大闹歌吧,毁财伤人。8月6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曹俊强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曹俊强系固始县城关镇五街市民。2009年5月6日晚,被告人与鄢某等数人到县城蓼北路“摩登经典”娱乐城消费,在该娱乐城312 KTV房间内唱歌至次日凌晨。经工作人员智某结帐,被告人一行共消费300元。被告人要求智某打折收费。智某经请示,同意收取150元费用。被告人仍不满足,要求只收取100元,智某不同意,引起被告人不满。被告人遂将312房间内的点歌电脑、显示器、话筒、电视机、等砸毁,并将智某打致轻微伤。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5495元。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共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俊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