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籍男子万某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取得河南省固始县顺崇粮油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正当其踌躇满志准备施工建设的时候,该县某乡居民王某等八人却以其建房地点属于该乡街道院墙组地界为名索要青苗费,并多次带领群众采用阻挠施工的方式进行施压。12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五名涉案嫌犯王某、钱某、章某、钟某、何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钱某、章某、钟某、何某均系固始县某乡院墙村民组村民,其中王某为该村民组组长。经该村民组村民集体讨论,推选王某、钱某、章某、钟某、何某以及姚大某、姚小某、许某(另案处理)为村民代表。
2013年11月15日,固始县顺崇粮油有限公司(原固始县某乡粮管所)经固始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其名下7525平方米(约11.3亩)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转让给被害人万某(甘肃省兰州人),转让价格315万元。2014年初,万某拟对该地块实施开发,并委托该乡街道李某负责协调、管理。李某主动找到王某、钱某、章某、钟某、何某等人,并提出给付三、五万元作为补偿,王某等人未同意,双方未协商成功。在此之后,王某、钱某、章某、钟某、何某伙同姚大某、姚小某、许某(另案处理)八人多次召集本组群众商议并决定,以万某建房地点属于该乡街道院墙组地界为名向其索要青苗费,否则不准其施工。在对具体索要钱款数额进行讨论后,章某及部分群众告知李某每亩需要给付20万元,但因为金额过高,万某、李某未同意付款。
2014年5月,万某开始拆除该乡粮管所的旧房屋进行建设。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钱某、章某、钟某伙同姚大某、姚小某、许某多次带领院墙组群众到施工工地,采取驱赶工人、阻拦施工机器及材料进入工地的方式停工,以此手段向万某、李某索要钱财。何某因系村干部未到现场参与阻拦施工。2014年8月19日,双方为此发生撕打,均有人员受伤。因万某未交付被勒索的钱财,其工地一直无法施工,直至王某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后,其工程才得以正常施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钱某、章某、钟某、何某以村民代表的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钱某、章某、钟某、何某由于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仅参加开会讨论,未参与到现场阻拦施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处被告人王某、钱某、章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