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虚构水稻种植面积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水稻保险的参保业务,后又虚构了水稻受灾的险情,从而骗取水稻保险理赔款。2015年12月1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保险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张某为固始县新思露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09年10月25日,由时任固始县某乡农业中心主任陈某出面,要求该乡龙峡村、胡光村、松天村等村民委员会提供公章,并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新思露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虚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2010年8月13日,新思露种植专业合作社依据上述虚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公司签订《种植业保险投保单》,新思露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双方办理了水稻保险业务,投保水稻种植面积20000亩。新思露种植专业合作社实有水稻种植面积200亩,但并未投保。2010年9月4日,经新思露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在已办理投保的水稻种植中因高温出现灾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公司派人现场查勘,核定水稻受灾面积2250亩,按照损失程度60%赔偿,新思露种植专业合作社共骗取保险赔偿款129006.90元。2011年8月19日,新思露种植专业合作社又采用相同的手段,以投保的水稻种植中因暴雨出现灾害为由,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公司骗取保险赔偿款2272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水稻种植面积办理参保业务,并虚构水稻受灾情况,骗取水稻保险理赔款,数额巨大(案值356238.90元),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