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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与他人亲近 少年心生醋意打伤“第三者”

  发布时间:2015-12-30 16:19:07


   因女友经常与同校的一名男同学聊天,少年醋意大发,遂召集自己的好友准备对其实施殴打。在被校方调解和好后,仍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2015年12月30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竹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竹某和被害人王某是固始县某高中一年级的学生。竹某见其女朋友经常与王某聊天,便心生醋意。2014年4月16日上午,竹某与自己的好友邓某、吴某联系,让他们帮其找人欧打王某,后通过吴某的关系找来马某(已判刑)、鄢某等人。

   当天上午11时左右,学校得知情况后,政教处主任将竹某和王某叫到办公室进行调解。通过谈话疏导,双方当面表示和好。谈话结束后,竹某将情况告诉吴某和鄢某等人,表示已与王某取得和解,但马某听说后却表示异议。4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马某、鄢某等人在学校对面的餐馆吃完饭后,看见王某从前面路过,马某当即取出准备好的钢管对其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吴某、鄢某也参与了殴打。竹某和邓某未在场。

   经依法鉴定,王某左侧第6、7、8肋骨骨折,胸背部多处条状皮下中空性出血及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竹某父亲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竹某与他人发生矛盾,为了发泄情绪,纠集他人随意实施殴打行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竹某虽然已表示不再进行该行为且未参与殴打,但是却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竹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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