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日星期四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拖车钢丝断裂引发意外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理赔

  发布时间:2016-03-22 16:01:32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0日4时15分许,许某驾驶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固始县三河尖镇望岗街道王西义码头,前轮不慎陷入泥中,被告桂某便用自己的皖NA4***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拖拽抛锚车辆,原告汪某在一旁进行指挥。在拖拽过程中,拖车钢丝突然断裂,打在原告汪某的腿上,导致汪某左腿骨折。经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桂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汪某伤后在河南信合医院住院27天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5年9月24日,固始县人民医院评估原告汪某二次手术需住院15天。同日,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三期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致汪某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下肢部分功能丧失符合十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桂某系车牌号为皖NA4***的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裁判结果】

   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意外事故导致,对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理赔。本案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0479.59元。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汪某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153679.59元;被告桂某赔偿原告汪某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6800元。

   【典型意义】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我们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会来临,也不知道会不会遭遇风险,因此,保险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基层法院日常受理的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中,多数案件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对于货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诉讼的案件数量较少,对此进行“以案说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到本案,拖车钢丝断裂导致原告左腿骨折,这属于意外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理赔责任,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全称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编辑:王陈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8897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