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糊涂,家住固始县胡族铺镇的农民桂士珍平生以来第一次偷窃他人财物;而且,这个“他人”并非外人,而是她多年的邻居李某。事后,桂士珍愧惧难当,遂将赃物偷偷还至被害人处,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8月13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桂士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桂士珍到其邻居李某家串门,在察觉其家中无人后,遂进入卧室,将一黑色皮包中的9100元现金盗走。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加之心生愧意,桂士珍于次日晚分两次将盗窃所得还给被害人,并于2009年1月6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士珍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作案后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