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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友恋爱做为幌子 组织八少女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09-08-13 18:03:23


    固始县一对父子为谋取不义之财,合伙组织卖淫。为不断供给新“货源”,二人广纳同道中人。在不到八个月时间里,该团伙共诱骗河南省籍的八名少女至温州市卖淫,其中最小的少女年仅12岁。8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犯罪团伙中的部分成员做出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司士松、凌亚东、佘彬彬、毛翔(未成年,化名)、姚勇(未成年,化名)十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司士松、凌亚东剥夺政治权利各三年。

    犯罪嫌疑人黄守田(在逃)系固始县三河尖乡农民,其子黄玉刚(在逃)与未婚妻徐爱微(在逃)自2007年始在浙江省温州市开发廊,容留他人卖淫。因利润颇丰,黄玉刚与徐爱微决定扩大“经营”规模,遂让其父亲在固始当地想办法“输送”年轻女性至温州卖淫。

    于是,黄守田与其女婿、被告人司士松以支付“介绍费”为诱饵,撺掇固始县三河尖乡的凌亚东(1990年9月出生)、佘彬彬(1990年11月出生)、毛翔(1991年3月出生)、姚勇(1991年9月出生),自2008年4月至2008年11月间,由凌、姚、佘以网上交友、谈恋爱的方式,结识河南杞县、潢川县、固始县的侯某、王某等八名未成年少女(其中最小的仅十二岁),并以外出游玩、找工作的方式,由黄守田或司士松暗中“护送”,将被害人诱骗至温州卖淫(其中一人因中途发觉下车返回,一人到达温州发廊后发觉逃回)。案发后,被害少女均被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士松、凌亚东、毛翔、佘彬彬、姚勇主观上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伙同他人以诱骗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中司士松作案四起,诱骗少女五人;凌亚东作案七起,诱骗八人;毛翔作案四起,诱骗四人;佘彬彬、姚勇均作案二起,诱骗二人。被告人中,司士松、凌亚东、毛翔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毛翔、姚勇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凌亚东部分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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